2014年11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930位投资者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佛山照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共计59,310,191.16元。据观察注意到,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并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而是扣除了系统风险所占的比例。法院判决的投资者索赔金额和获赔数字之间的比例大概50%左右那么法院是依据什么扣除系统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呢?就此采访了维权律师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审系统风险计算方法
据了解,法院的判决书总共有68页,该份判决书分为三部分:正文、附表一、附表二。前24页为法院综合说理部分,而原告姓名、身份信息、诉请金额、赔偿金额、诉讼费负担情况、委托代理人通过附表一列举,附表二则列举了各原告补偿数量、投资差额损失、扣除系统风险后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等原告赔偿金额的具体组成部分。
根据法院判决书论述“司法解释规定了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系由系统风险造成的,可认定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所举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佛山照明股票的下跌与大盘系统性风险存在一定关联性......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以深成指数作为参数,以买入平均价*损失计算数*(1-卖出时的深成指数/买入时的平均深成指数)计算系统风险导致金额。在扣除系统风险导致的金额之后,原告余下的投资差额损失仍应由被告承担”。
通过采访众原告代理律师之一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介绍,经过数据对比测算,法院在计算买入平均价时是按每位投资者从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数移动加权平均计算,而买入时的平均深成指数是按照不同买入时点对应的深成指数同样加权平均获得。如此繁杂的工作量,广州中院在开庭后三个月内予以结案,其办案的效率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各地法院对系统风险扣除观点不一
诚如判决书所言,被告佛山照明提交的股票、指数K线图并不能充分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职权调取了深圳交易所网站涉案期间深成指数及佛山照明股票的收盘价等数据,作为支持佛山照明系统风险抗辩的证据。
许峰律师认为,被告应当就系统风险的主张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在法律并未规定系统性风险定义和计算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对系统风险的认定持审慎态度。
综合以往证券虚假陈述案例,各地法院对系统风险是否应当扣除以及如何扣除观点不一。如江苏省高院在审理南通科技虚假陈述一案中认为,在确定系统风险所致损失时,不能采用单一标准,而应当综合证券市场综合指数、流通股总市值、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行业板块流通股总市值四类数据的变动情况加以判断。
而从最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张某诉武昌鱼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的判决中,法院只简单表述“在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因素的情况下,原告的损失额是......”,并未就扣除的计算方法做出阐释,对于系统风险如何扣除投资者无从知晓。同样作为武昌鱼投资者代理律师许峰声明:“武汉中院还没有对我们代理的52个案件作出判决,如果最终法院参照前述张某案例作出判决结果,那么我们一定会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寻求合理解释”。
多律师认为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针对被告佛山照明对投资者身份及交易真实、完整性的质疑,也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调取了原告的证券账户卡和原告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交易记录。综合来看,法院应该还是从公平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利益的角度做出判决。
据许峰律师介绍,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佛山照明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同时将虚假陈述实施日定为2010年7月15日,揭露日为2012年7月6日,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在2012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买入佛山照明股票并在2012年7月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
不过,佛山照明在11月17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不服判决将上诉至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如果上诉会导致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效力。但是多位维权律师均认为,就目前判决结果来看,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许峰律师最后提醒广大投资者,该案诉讼时效截止到2014年3月6日,仅剩不到百余天,要参与索赔必须赶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否则将丧失胜诉权而无法得到赔偿。
责任编辑:YL 来源:投资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