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有媒体报道,吴长江的律师对吴被广东省惠州市检察院批捕一事提出异议,认为“惠州没有管辖权”。
对此,雷士照明法务部回应笔者称,“吴长江涉嫌挪用资金罪由惠州警方管辖是符合规定的”。吴长江为雷士照明前CEO,此番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批捕。雷士照明曾披露,可查证的吴长江因违规担保涉案金额约在6亿元。
对于管辖权一说,雷士照明法务部认为,“本案事实是,吴长江涉嫌挪用资金罪所挪用的资金部分是吴长江实施犯罪需要而有预谋地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抽调到重庆的,惠州市属于吴长江犯罪行为发生地。另外,吴长江的户籍所在地是惠州市”。
根据公安部2012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此,惠州市公安机关对吴长江涉嫌挪用资金罪当然具有管辖权”,雷士照明法务部指出,其次,惠州市公安机关侦查本案也是符合公安部以下规定的。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本案事实是,2014年8月份,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以吴长江等人存在挪用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资金这一犯罪事实向惠州市公安机关控告的,惠州市公安机关依法受理了”,雷士照明法务部介绍,紧接着,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又发现吴长江等人还存在大肆挪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巨额银行存款情形,于是由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向惠州市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吴长江。
“吴长江的代理律师是在偷换概念,企图以污蔑惠州市政府以及干扰司法公正来帮助吴长江脱罪”,雷士照明董事会表示,根据此前的公告,董事会从未批准将雷士中国总部迁往重庆,吴将雷士总部擅迁重庆实为行不法之实;事发前吴长江是惠州雷士光电的法人代表,挪用三个亿的资金调往重庆做违规质押担保是原始案发地;吴的户籍在惠州并常设办公驻地;因而,吴涉案属惠州司法管辖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责任编辑:YQL 来源:经济观察网